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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招生

2017年统考博士研究生暨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在读)考试领取准考证及复试通知

时间:2017-02-26 15:01:00  作者:  点击:

一、 凡是参加2017年博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双证)、2017年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单证)、已在读在职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外国语测试的考生,请于2017年3月7日-10日(每天上午8:30-11:20,下午13:40-16:00)到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A227室(哈尔滨市南岗区保健路157号哈医大校部公卫学院楼)领取准考证并熟悉考场位置,考生本人可凭身份证领取(如他人代领可凭代领人的身份证领取)。

函报考生等未审核证书原件者须提供简章所列相关材料原件,审核通过方可领取准考证。

二、 考试科目及时间

日 期

时 间

3月11日

3月12日

8:30-11:30

外国语

专业课

14:00-17:00

专业基础课

——

请各位考生自备黑色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相关文具。

三、 听力考试

外国语英语考试听力部分将由考生自备“具有音频调频功能的耳机”接收听力放音,请各位考生务必提前准备好听力设备,考点不提供任何备用设备,由于未备听力设备或自备听力设备出现故障而影响听力考试的后果自负。我校将在领取准考证期间(3月7日-10日)每天11:30-13:30;17:00-18:00安排试音,请考英语考生在此期间按准考证上考场所在教室进行试音(3月10日下午封楼,考生不得进入考场),试音频段为:FM82和FM73.6(FM82在公卫学院收听效果较好,FM73.6在外语学馆收听效果较好,仅供参考)。

外国语日语、俄语考试听力部分仍然采用录音机播放的形式,不用自备设备。

四、复试工作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体现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的公平、公正性,同时方便考生,哈尔滨医科大学2017年博士研究生全国统一入学考试(双证)、2017年在职临床医师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入学考试(单证)的考生需要参加复试,复试时间定在初试之后立即进行。复试以面试方式进行,复试内容包括科研能力、外语水平、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四个方面,复试具体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安排。请考生于3月13日(周一)上午8:00到报考导师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报到。

具体联系部门及联系人如下:

所在院系

管理部门

联系人

地点

联系电话

基础医学院

研究生科

邹海峰

校部基础医学院三楼科教研办公室(分子生物楼对面)

87503326

公共卫生学院

研究生科

王 琪

校部公卫学院A区三楼A321室

87502815

地病中心

业务处

赵巧湜

校部公卫学院A区一楼A119室

86664775

第一临床医学院

研究生科

董靖竹

哈医大一院学术报告厅(一曼街148号)

85552322

第二临床医学院

研究生科

付 玉

哈医大二院教学楼三楼会议室

86605892

第三临床医学院

研究生科

付亚鹏

哈医大三院办公楼B区六楼阶梯教室(先坐电梯到4楼,再从B区一侧上六楼)

15504570338

第四临床医学院

研究生科

李 坤

哈医大四院骨科楼7楼研究生科

86298702

药学院

研究生科

毕海荣

药学院7楼大会议室

15645063999

生物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研究生科

王乐天

生物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分子生物学馆114室)

86667543

口腔医学院

科教科

金圭玉

口腔医学院负4层414室

85553973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研究生科

李 婷

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三楼会议室

15765526220

大庆校区

研究生科

邹路琦

大庆市大庆校区图书馆研究生部

13704598677

五、 同等学力加试

参加同等学力加试考生,请于3月14日上午8:00前到所报学院研究生科报到,考试时间为8:00-12:00,具体加试考务工作由所在学院研究生管理部门安排进行。

六、其他注意事项

1、考试成绩(初试+复试)将在我校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yjsy.hrbmu.edu.cn,请考生定期浏览我校网站,以便了解最新信息,在此期间,请各位考生耐心等待。成绩公布以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将进行导师面试。

2、此次考试是国家考试中的重要选拔性考试之一,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的一次重大国家级考试,希望广大考生和考务工作者都要给予高度重视,违规者将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节选)》的内容公告如下: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考试作弊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希望广大考生给予高度重视,考试作弊已入刑,自作聪明毁一生,届时我校将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作弊行为,按照国家和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哈医大研究生学院

2017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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