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医研教发[2018]19号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努力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按照《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文件要求,加强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工作规范及管理,保证培训质量,特制定本工作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宗旨是为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导师自身素质,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提升导师教书育人的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从而促进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强化研究生导师基本素质: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明确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增强研究生社会责任感,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系指哈尔滨医科大学有招生资格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导师。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提倡教育规律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独特经验与教学优势相结合,学术休假与常态培训相结合。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学院负责全体研究生导师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包括制定培训计划、协调和指导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在研究生学院的领导下成立研究生导师培训督导组,评估研究生导师的培训质量;督查各项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各学院每年向研究生学院报送本单位研究生导师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 培训类型与对象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培训由新增研究生导师岗前培训(以下简称“岗前培训”)、学校专题培训和学院常规培训三种类型组成。
第八条 根据研究生导师培训类型的不同特点,培训对象分别为:岗前培训对象:当年校内新增研究生导师;学校专题培训对象:全体研究生导师;学院常规培训对象:本学院研究生导师。
第四章 培训方式和内容
第九条 培训采取集中学习与自主学习相结合,充分运用现代教育手段活跃教学形式,丰富教学内容,提高培训效果。
第十条 培训内容包括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理论与形势;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相关管理规定;研究生培养经验交流等。涉及国内外研究生教育规律及趋势、研究生创新教育理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培养方法、导师工作压力管理和心理健康维护、学术道德与科研诚信问题,以及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生心理健康、心理疏导等。
第十一条 培训形式采取专题讲座、政策解读、经验交流、参观考察等在内的多种形式。
第五章 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岗前培训,是作为研究生导师上岗、聘任的重要依据。研究生学院将统一制作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导师培训合格证书。凡接受培训的研究生导师,若参加岗前培训时间不足培训规定时间的3/4,视为培训不合格,不予颁发证书,停止招生一年,须参加下一轮岗前培训。
第十三条 各学院培训全部结束后一周内须上报培训总结,培训总结中应包括培训整体情况介绍、培训效果、图片资料和现场报道等。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学院组织研究生导师参加学校专题培训和学院常规培训情况,对各学院的导师培训工作进行考核。
第六章 培训要求
第十五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生导师参加导师培训。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充分发挥学术水平高、指导经验丰富的优秀研究生导师的传、帮、带作用,建立研究生导师组,提升年轻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能力。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应根据要求按时参加培训,掌握相关培训知识,完成规定的培训内容。学校专题培训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要求全体研究生导师参加;学院常规培训原则上要求每年两次,研究生导师必须按时参加。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岗前培训和学校专题培训者,需由所属学院开具证明,报送研究生学院,由研究生学院组织补训。
第七章 经费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每年下拨固定经费至各学院用于开展导师培训工作,包括聘请国内外讲座专家的往返路费、住宿费;优秀导师的奖励等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