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地病中心、大庆校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 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和《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关于印发< 哈尔滨医科大学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哈尔滨医科大学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全校自我评估和同行专家评议阶段工作
1、牵头学院工作小组组织相应学位授权点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制定学位授权点评估计划,组织学位授权点按照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制定《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撰写自我评估材料并准备有关材料。学术学位授权点按照一级学科开展自我评估,专业学位授权点单独评估。
2、牵头学院的工作小组组织相应学位授权点聘请校外专家开展自我评估材料的同行专家评议工作,每个学位授权点聘请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研究生导师,同一单位不能超过两人。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应包括行业专家。如开展国际评估,选聘专家应是本学科领域国际上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影响力的境外专家。
3、以上两阶段工作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5日。
4、评估工作的分工方案详见《哈尔滨医科大学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的通知》,牵头学院工作小组应组织召开工作布置协调会并形成会议纪要随自我评估材料一并上报,协调会应邀请相应学位授权点涵盖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及专家。
5、自我评估所上报的材料包含《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基本数据表》、《学位授权点自评打分表》、《学位授权点自评报告》、《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专家评审意见表》、《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研究生教育相关规章制度和能体现本学位授权点研究生教育特色或成果的有关材料及基本数据表中的支撑材料,各学位授权点可参照《学位授权点评估抽评要素》对以上表格进行修改,应以最大程度展示学位授权点实力及研究生教育成绩为修改原则。同一学位类型内,同一专家的相关经费和成果只允许在一个学位授权点内使用,不得在其他学位授权点中重复使用,且专家归属情况应与《骨干教师情况表》没有冲突。牵头学院工作小组于2018年6月15日前上报以上材料,表格类材料和《学位授权点学位授予标准》上报电子版和纸质版各一份,支撑材料上报电子版一份,纸质版由牵头小组存档。
二、确定自我评估结果及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阶段工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审定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自我评估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自我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领导小组结合我校学位点建设实际情况及社会人才需求情况,根据相关文件提出动态调整学位授权点的建议,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阶段工作
各学位授权点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按国家相关文件要求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中应该包含评估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不足和各学位授权点的改进提升方案。改进提升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包括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上报材料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31日。学校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取得实效
自我评估工作是对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一次全面检查,关乎人才培养的方方面面,应引起全校教职员工的高度重视。相关人员务必明确评估是手段、诊断是目的,评估重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避免将评估工作与人才培养的实际工作割裂对立,避免走过场、形式化,确保自我评估达到预期目标。
2、严格遵守评估纪律,保证评估过程公开透明
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学院要严明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确保评估工作过程公开透明,遵守程序,保证自我评估公平公正。评估材料真实可信,对违反评估纪律和材料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及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附件:2014-2019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相关文件汇总
哈尔滨医科大学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