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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审,是检查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方式,其评审结果是学位授予审核、研究生导师管理、考核和学位授权点评估的重要依据。为强化研究生培养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中的把关作用,提高学位论文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开展的研究生答辩前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抽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检和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评议结果的处理。
第三条 学位论文评审结果的处理
(一)研究生院将学校开展的各种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和上级管理部门对学位论文抽检的有关结果及时通知各相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并通过适当途径向全校通报。
(二)学位论文评审结果是上级部门对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考核和学位点评估评审的重要参考指标,学校将把评审结果作为对研究生导师考核和聘任以及确定各学院研究生招生数量的重要依据。
(三)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抽检评议结果为优秀的学位论文,学校将予以表彰。
(四)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为“不合格”或定义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相应学科、学院、研究生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应认真总结分析,严肃对待,并按以下意见进行处理:
1.研究生答辩前学位论文评审为“不合格”的情况,要求研究生本人修改或补充论文,取消该研究生本次申请答辩资格,并在培养方案规定的最长修学年限内按有关规定对论文再次进行匿名评审,合格后方能进行答辩。
2.各种抽检结果为“不合格”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如无充分申述理由,要求研究生本人修改或补充论文,并在两年内按照答辩前学位论文评审的有关规定再次进行匿名评审,如论文评审结果仍为不合格,将建议取消该论文作者已授予的学位,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3.研究生院将对“不合格”或“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导师进行培养质量重点监控,两年内对其指导的尚未授予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进行匿名评审。
4.答辩前评审或学校抽检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暂停指导该论文的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及硕士研究生资格一年。
5.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抽检论文评审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暂停指导该论文的研究生导师招收博士及硕士研究生资格一年。
6.学校开展的研究生答辩前学位论文评审和学位论文抽检的合格标准以当年发布通知为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抽检论文评议结果以上级部门发布的文件为准。
(五)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34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40号)的规定,学位论文经确认存在抄袭、弄虚作假、篡改研究成果、买卖、代写等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研究生和导师予以处分。对参与上述行为的研究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对参与上述行为的研究生导师,取消其导师资格。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