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单位及2021级研究生:
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按照《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7〕5号)和《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哈医研教发〔2020〕20号)文件要求,下发此通知。
接受资助的研究生必须全脱产在校学习,要求将档案在入学后一个月内转入研究生院,未在规定时间内转入档案的,视为放弃接受资助资格。
如有档案相关问题,请咨询研究生院李老师,电话0451-86630318。
2021年10月6日
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