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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14-08-25 11:19:00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学校学术声誉,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哈尔滨医科大学学术规范制度》(哈医科发[201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学术道德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医科大学在读以及已经获得学位的各类研究生。

第二章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范围

第三条研究生在科学研究和学术(学习)活动中不得有以下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一)侵占、抄袭、剽窃、盗用他人学术成果(包括未经发表的论文成果、技术报告、研究数据等);

(二)篡改、伪造研究数据(包括试验数据、调查数据等);隐瞒不利数据从而用于伪造创新成果和新发现;

(三)本课题组已有研究成果在自己的论文中不加标明而据为己出;

(四)他人代写学术文章或代他人写学术文章;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五)发表学术论文一稿多投;

(六)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七)发表学术论文时未经别人同意使用别人署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八)虚开或篡改发表文章接受函;

(九)伪造指导教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他评定(或审批)意见;伪造指导教师、领导或专家签名;

(十)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

(十一)盗用、贩卖或擅自传播本课题组技术专利、专有数据、保密资料、有偿使用软件等未公开的技术成果;

(十二)对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本校人员(或其他单位)不加劝阻和制止,对违反者知情不报;

(十三)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四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如下:

(一) 研究生学院负责受理有关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举报。

(二)原则上不受理匿名举报。研究生学院将对举报人及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研究生学院在接到举报后,责成研究生所在学院分学位委员会对被举报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信息及初步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依据为《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等。对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采取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

(五)校学术委员会处理意见公布后,对于撤销研究生学位的决定,需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六)认为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处理不公的,可于处理决定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 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五条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生与指导教师共同署名的论文(著)被认定为有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对导师予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同时对其他相关人员也要进行严肃处理。

(二)属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范围”第1项至第4项情形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延缓答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同时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属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范围”第5项至第9项情形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等学业处理,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

(四)属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范围”第10项至第11项情形的,经查实后予以延缓答辩、取消相关奖项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学业处理,同时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属于“研究生违反学术道德行为的范围”第12项情形的,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处理,同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六)对其他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经查实后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相应的学业处理和纪律处分。

(七)违反学术道德特别严重而触犯法律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研究生毕业离校后或在校期间若发现学位论文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现象,情节严重者,学校将撤销所授予的相应学位,报国务院学位办备案,刊登撤销学位公告,同时按照《哈尔滨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撤销其毕业证书,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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